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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英文名稱: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20-00021
規定及時發表種類:本機關政策文件 三公開的方式:主動公開
相關文件號:常政發〔2020〕20號 公布組織: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二維碼日期英文:2021-03-01 公布期限:2021-03-10 廢止日期:有用
資源簡析:公路工程府關干下發《廣東市公民相關部門工做玩法》的通知怎么寫
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常州(zh🥀ou)市(shi)人民(min)政(zheng)府工作規則》已(yi)經(jing)市(shi)政(zheng)府常務(wu)會議(yi)審(shen)議(yi)通過。現印(yin)發給你(ni)們(men),請遵照(zhao)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的頒布) 蘇州市民眾縣政府運行標準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市委領導下,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市長離常期間,可委托常務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和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七、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系、協調有關工作。
  八、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負責本部門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九、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深入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加強預期引導,注重風險防范。深入推進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規范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二、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完善國家安全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十三、優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滿足人民多層次多樣化需求。
  十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全面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常州。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五、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謀劃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任務,將法治政府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深化改革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聽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匯報,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報告工作制度。
  十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審議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列入市政府立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年度計劃。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解釋工作由起草實施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或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直接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十七、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審批類文件,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程序和標準,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權。
  十八、建立健全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規定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各轄市(區)政府、市政府派出機關(構)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府報送備案。
  十九、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執法主體,合理配置執法機關職責。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規范完善行政決策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進一步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二、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安排、財政預算、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處置等事項的決策,應當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市委或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轄市(區)、常州經開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要進行跟蹤評估,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多種渠道,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七、一旦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統一、準確、及時地發布相關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并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充分發揮“12345”政府公共服務平臺作用,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暢通信訪渠道,廣泛征集人民建議,努力化解信訪積案,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四、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制度創新,優化制度供給,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激發市場活力。
  三十五、推行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明確的目標任務。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進、協調、督查“三大體系”,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適時作出通報,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職責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聯動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各副市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涉及跨分管范圍的工作,相關副市長相互配合。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明確一個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對市政府交辦或市領導批示的事項,各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都要及時辦理并反饋。
  三十七、市政府辦公室要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加強對各轄市(區)、常州經開區和市政府各部門的督查。要堅持全面督查和專項督查相結合,完善市領導批示件督查落實機制,進一步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領導批示指示精神的貫徹落實。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決策部署;
  (二)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決議和市政協全會情況;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五)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根據市委部署,研究需要市政府推進落實的重點工作;
  (二)研究討論向上級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討論提請市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討論需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討論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草案;
  (七)研究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聽取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九)研究決定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和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負責人,市政府新聞辦、市司法局、市審計局主要負責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常態化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一、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出席范圍為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負責人。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和部署階段性重要工作,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市長外出時,可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
  四十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四十三、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需納入年度會議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對臨時需要增加召開的會議,需按規定程序報批,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準。凡屬市政府部門和議事協調機構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書面請示報市政府批準。未經批準,市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分管副市長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要求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參加。
  四十四、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限制參加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
  四十五、除特殊原因外,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人員請假,須書面說明原因,由市政府辦公室報市長審批。
  四十六、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照程序報市長或副市長審簽。副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由分管副市長審簽。涉及“三重一大”事項須報市長審簽。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和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帶有請示性質的建議事項。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公文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扎口辦理,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照程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四十八、各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和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并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當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九、對報送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向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上報的請示和重要情況報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事項,市政府規章和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報市長審批。
  五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審簽前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或印發。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在擬制公文時,要明確公開屬性隨公文一并報批。涉密公文辦理過程中,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五十一、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事務、由部門發文或者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當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凡是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具體辦法,嚴格執行市政府關于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維護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禮品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狠抓工作落實。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增強“八個本領”,錘煉“五個過硬”,提升履職水平。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建立常態調研機制,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和單位去,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層一線的實情、檢查決策政策的實效、探討推動科學發展的實招。要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調研,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參會管理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外出,須提前向市長請假;各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須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各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以上所有請假事項都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市政府辦公室將會同市紀委監委機關,不定期對會議出勤和請銷假情況進行督查,并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
  六十(shi)二、市政府(fu)直(zhi)ꦉ屬單(dan)位、派(pai)駐(zhu)機關(構),適(shi)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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