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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名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17-00033
法定標準活躍發表等級分類:穩崗就業 公布辦法:主動公開
相關文件編碼:常政辦發〔2017〕20號 上傳培訓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生產日期時間:2018-01-19 公開性日期英文:2018-01-25 廢止起止日期:2021-11-24
知識現狀分析:道路工程府單位室觀于國務院《常州市市中小型微企業主公司信用要確保私募基金標準化管理暫行具體辦法》的信息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經市(shi)政府同意,💯現將(jiang)《常(chang)州市(shi)中小(xiao)微(wei)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guan)理暫行(xing)辦法》印(yin)發(fa)給你們,請認真貫(guan)徹執行🦋(xing)。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透明發布消息)


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發揮財政資金放大作用,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省政府《關于金融業支持制造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6〕122號)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常發〔2016〕9號)、《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金融支持制造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6〕138號)等文件,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整合設立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為規范信保基金管理,提高信保基金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保基金是市政府為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緩解我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而設立的政策性基金。信保基金旨在通過加強政銀保合作,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更好發揮政府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增信作用,營造健康優良的金融生態環境,形成地方經濟與金融良性互動的新格局。
  第三條 信保基金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經營原則。在確保信保基金資金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為符合保證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并分散合作金融機構(銀行、擔保、保險機構,下同)的風險,構建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信保基金三位一體的信用保證體系。
  第二章 基金設立
  第四條 信保基金按照“1+N”的模式運作,設立一個信保基金池,基金項下設立若干專項業務。信保基金由市政府主導設立。信保基金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分管市領導為主任,市金融辦、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基金項下專項業務由市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和需求提出實施方案,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設立。新設立業務或增資現有業務,市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新設方案或增資方案,明確政策目標、基金規模、支持領域、運作方式和管理要求等。
  同一行業或領域信保基金已經設立覆蓋的,不重復設立。
  第五條 信保基金總規模不低于10億元,首期規模不低于5億元,并視運作進度和實施效果分期實施或調整額度。信保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存量。整合蘇科貸、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應急專項資金、文化產業風險補償資金、人才保證保險專項資金、蘇微貸、股權質押貸款補償資金、低息統貸平臺風險池、小微企業創新創業貸等,統一納入信保基金范疇管理;
  (二)安排增量。根據基金實施進度和成效,市財政在各類產業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部分增量資金,充實信保基金。同時鼓勵各轄市區參與,市、區政府聯動建立信保基金資金池;
  (三)爭取上級資金。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資金支持,充實做大信保基金規模;
  (四)基金運行收益和存款利息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條 信保基金實行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規范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要求運作。信保基金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運作和管理,常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信保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對信保基金進行日常管理。本辦法出臺前已經明確管理和運作主體的,按照原規定和原渠道執行。執行期滿后,按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信保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負責確定信保基金的支持重點和方向,審定專項業務設立方案及合作金融機構,確定專項業務規模和運作方式,協調解決信保基金運行中的重大事項。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信保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召集管理委員會相關會議,擬訂基金績效考核事項,組織對新設方案評審,審定基金季度管理報告,審核基金代償,委托中介機構對基金進行審計、組織基金清算,負責管理委員會日常協調、監管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市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充分發揮熟悉產業政策、了解企業情況的優勢,提出專項業務需求,擬定專項業務方案,明確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滾動建立企業名單庫,提出支持對象名錄,提供信息查詢和融資對接服務。
  第九條 合作金融機構主要職責:負責優化信貸流程,制定內部審批和考核辦法,提高信貸效率。按照合作協議和相關實施細則開展獨立審貸(審保),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擔保業務,加強貸后管理,防范信貸風險,提供高效便捷服務。每月終了后10日內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企業貸款報表。
  第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加強基金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約束機制,負責貸后跟蹤管理、風險代償和損失核查,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督促合作金融機構按照約定履行合作義務。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上季度的季度報告及財務報表。季度報告應包括支持中小微企業情況,基金代償、核銷和運作情況。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信保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信保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會同市相關主管部門每年四季度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基金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基金項下各類業務運作情況、放大倍數和資金績效統籌配置和確定下一年度各類專項業務規模和風險承擔總額,市財政局據此統籌安排。受托管理機構在滿足信保基金代償流動性前提下,在基金存續期內對閑置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和管理,在依法合規和本金安全前提下,實現收益最大化。
  第四章 基金運作
  第十二條 信保基金項下業務應當圍繞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及產業布局,主要支持工業、農業、科技、文化和現代服務業等不同領域和行業。支持對象實行名單制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信保基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冊登記,符合工信部等五部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微企業。支持對象一般應符合“五有標準”,即有適銷對路的產品及訂單、有穩定的現金流(銀行流水單)、有健全的會計核算、有正常的納稅記錄和交納社保記錄、有較好的信用記錄。需符合其他要求的,市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十四條 信保基金原則上采用契約制,合作各方先行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專項業務運作方式、支持對象、放大倍數和資金績效,明確風險分擔比例、補償總額和績效目標等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信保基金主要運用信貸風險補償、企業融資增信和應急轉貸資金等方式,同時,積極探索其他適合我市產業發展和重點領域實際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十六條 信保基金項下業務要求銀行信用貸款無抵押和擔保條件,信用擔保無反擔保條件,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為反擔保條件的除外。但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必須承擔個人連帶責任。
  (一)信貸風險補償
  主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擔保(保險)等機構合作,對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信用擔保和信用保證保險等業務損失予以風險分擔。
  信用貸款補償。基金、銀行共擔貸款風險,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為80%:20%。
  信用擔保補償。基金、銀行、擔保(包括:保險、擔保+再擔保、擔保+保險,下同)共擔風險,風險分擔比例分別為65%:20%:15%。
  (二)投貸(保)聯動基金
  主要與銀行、擔保等機構合作,通過股權方式引導合作金融機構設立投貸(保)聯動基金。信保基金與合作金融機構共擔風險、共享股權收益,聯動基金收益對沖在常銀行信貸風險,擔保獲得的投資收益用于賠付補償。
  (三)應急轉貸資金
  主要與銀行合作,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給以小額、應急周轉貸款,化解貸款周轉風險,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四)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運作模式
  市政府已經設立的風險補償資金池,整合納入信保基金范圍,在合作期間相關業務仍按原辦法執行,新設立或原業務到期新簽訂的專項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信保基金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確需延長的視基金運作效果,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信保基金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資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合作銀行
  具有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專業服務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達到“五專”要求,即專業團隊、專項審批、專設流程、專項規模、專項考核等,并保證內部資源優先配置。
  具有較高的風險容忍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貸款不良率提高2個百分點。
  新增貸款余額放大倍數原則上不低于承諾風險補償金額的10倍。
  承諾執行優惠貸款利率,上浮利率一般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0%;不另外收取保證金、中間業務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二)合作擔保機構
  主要服務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具有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專業團隊、專職審批、專設流程、專門舉措和較強的專業服務能力,并保證內部資源優先配置。
  承諾執行優惠擔保費率,費率一般不超過1.5%;不另外收取保證金、中間業務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年檢合格,近三年內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并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經與市相關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與合作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和專項業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合作協議正式作為合作機構。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信保基金項下業務發生損失時,由信保基金以協議約定補償總額為限對專項業務承擔有限損失,對單個合作金融機構的年度代償限額為該合作金融機構上年度末基金項下貸款本金余額的10%,合作期內信保基金實際代償總額累計不超過基金總額的50%,達到基金總額的50%時,暫停新增業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在查清原因,落實措施確保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再行恢復基金業務。單個企業在信保基金項下所有銀行貸款余額總和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信保基金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當單個銀行代償額達到其年度代償限額的50%時,受托管理機構應立即向該銀行提出風險警示;當單個銀行的年度代償總額達到其年度代償限額時,受托管理機構中止與該銀行合作開展信保基金項下業務。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礎上,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復基金業務。
  第二十二條 當貸款發生逾期達到30天,銀行預期盡職管理后仍可能轉為不良的,經辦銀行可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代償申請書》,提出代償審核請求。
  第二十三條 受托管理機構收到《代償申請書》后,由政府采購的第三方獨立中介機構對該筆貸款銀行是否盡職進行審查,并于7個工作日內出具《貸款盡職審查意見書》。《貸款盡職審查意見書》必須有是否盡職的結論。
  第二十四條 經審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視為不盡職,信保基金不予代償。
  (一)貸款授信時,企業未依法注冊登記、或開業未滿一年的;
  (二)貸款授信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在其他貸款機構有未償還的逾期貸款的;
  (三)貸款授信時,未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作為貸款連帶保證責任人的;
  (四)未落實貸款合同約定的放款條件發放貸款的;
  (五)不符合擔保合同、貸款保證保險合同規定的;
  (六)企業貸款用于非主業經營活動的,如房地產投資、購買有價證券等;
  (七)銀行在貸款審批及貸后管理中未使用常州地方企業征信系統對借款企業進行征信調查的;
  (八)貸款放款后,未及時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備案的;
  (九)貸款逾期后,未按規定進行催收的;
  (十)貸款企業為從事融資性服務的資金中介機構;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于10個工作日內召開代償會審會,依據《貸款盡職審查意見書》做出是否代償的決定。
  (一)信用貸款補償類,同意代償的,由經辦銀行憑代償材料、《代償申請書》、《貸款盡職審查意見書》和貸款追償方案,提請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基金承擔比例從基金中向其劃轉。受托管理機構于15日內向申請銀行劃轉。不同意代償的,由銀行自行處理。
  (二)信用擔保補償類,同意代償的,由擔保機構在貸款逾期90天內向經辦銀行先行代償基金+擔保部分義務,擔保機構在代償之前,必須與銀行溝通落實貸款追償主體和追償方案。擔保機構代償結束后,憑代償材料、《代償申請書》、《貸款盡職審查意見書》和貸款追償方案,提請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基金承擔比例從基金中向其劃轉。受托管理機構于15日內向擔保公司劃轉。不同意代償的,擔保機構在貸款逾期90天內向經辦銀行履行其自身應承擔的代償義務。
  第二十六條 基金代償后,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規定負責追償,未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不得放棄追償權益,追償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規定比例返還合作各方;確實無法追償的,合作金融機構提出核銷意見,經市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予以核銷。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獲得信保基金支持的企業,如有違反信貸和相關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規定使用信保資金,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和受托管理機構有權提前中止和追討單位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發生代償的貸款企業三年內不能申報各級、各類扶持計劃項目;惡意到期不還款的企業,取消申報各級、各類扶持計劃項目的資格。合作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記錄其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個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過法律程序追償其欠款。
  第二十八條 合作銀行不得將原有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轉嫁納入風險共擔范圍,不得采取變相置換辦法增加信保基金代償資金。合作金融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合作資格,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立信保基金支持企業和合作金融機構信用檔案,信保基金支持企業和合作金融機構信用記錄納入市社會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加強對信保基金支持企業和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對信保基金支持企業和合作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審核,鼓勵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
  第三十條 建立信保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對信保基金的政策目標、貸款情況、風險墊付、貸款損失等運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并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對績效達到預期目標,風控管理好、代償率低的合作金融機構,增加合作規模;對連續兩年達不到預期目標,代償率高的合作金融機構,減少合作規模,直至取消合作資格。
  第三十一條 建立風險容忍機制,允許信保基金出現年均10%以內的虧損;對連續兩年達不到預期目標的或者造成基金累計虧損達到10%以上的,應暫停新增業務,在查清原因、落實措施的基礎上,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再行恢復基金業務。
  第三十二條 信保基金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轉移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信保基金與國家、省合作開展專項業務的,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相關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局,按照辦法規定的要求,制定基金項下專項業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san)十五條 本(ben)(ben)辦(ban)法(fa)自發布(bu)之日起施行,有(you)效期🎉2年。本(ben)(ben)辦(ꦇban)法(fa)由(you)市財政(zheng)局負(fu)責(ze)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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