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決策,按照生態環境部督察督導意見和整改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拆除滆湖常州市行政區域內水域圍網,收回養殖使用權。現通告如下:
第一條 在滆湖常州市行政區域內水域從事圍網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漁業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
第二條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會同江蘇省滆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拆除工作。
第三條 收回養殖使用權的,對養殖使用權人依法予以補償,具體補償工作由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條 養殖使用權人應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圍網及附屬設施拆除并辦理移交手續,養殖使用權由發證機關收回。對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圍網拆除補償協議、自行拆除并經驗收合格的,給予獎勵。
第五條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投苗或者搶建相關養殖設施,投苗或搶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六條 在滆湖常州市行政區域內水域從事圍網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9月30日前未辦理圍網拆除移交手續的,依法予以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費用在其補償費中扣除;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ri)起執行(xing)。
常州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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