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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市級土(tu)地(di)儲備管(guan)理(li)辦法(f𓂃a)》已經市政府(fu)常務(wu)會(hui)議審議通過(guo),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首個條 為了加強土(tu)(tu)地(di)調控,規范土(tu)(tu)地(di)市(shi)場運行(xing),優化資源(yuan)配置(zhi),促進土(tu)(tu)地(di)節約(yue)集約(yue)利用,根據《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he)國土(tu)(tu)地(di)管(guan)理(li)(li)法(fa)》、《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he)⛎國城(cheng)市(shi)房(fang)地(di)產管(guan)理(li)(li)法(fa)》、《土(tu)(tu)地(di)儲備管(guan)理(li)(li)辦(ban)(ban)法(fa)》(國土(tu)(tu)資發〔2007〕277號)和(he)《江蘇省國有(you)土(tu)(tu)地(di)儲備辦(ban)(ban)法(fa)》等有(you)關(guan)規定,結合本市(shi)實際,制定本辦(ban)(ban)法(fa)。
第二種條 本市市級土地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整理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國土部門是土地儲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儲備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發改、財政、城建、規劃、房管、環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土地儲備管理的相關工作。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4、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發改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財政、城建、規劃、房管等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房地產市場狀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和項目,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含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確需調整土地儲備計劃實施儲備的,由發改、國土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5條 下列土地可以列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為實施城鄉規劃需要調整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儲備的國有土地;
(三)依法完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五)已被依法征收或撤隊轉居后剩余的國有土地;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土地;
(七)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
(九)經核準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等用地;
(十)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土地;
(十一)其他可以納入儲備的土地。
第十條 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記牌器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按取得成本補償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8條 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協議,納入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9條 收購儲備國有土地,其評估總價由土地使用權補償、地上建(構)筑物補償和搬遷補貼三部分構成。
土地使用權補償按企業原土地取得方式和原用途的土地評估值給予補償。
地上建(構)筑物補償按評估的建(構)筑物重置成新值給予補償。
搬遷補貼按地塊規劃用途的基準地價測算地塊總價,減去上述土地和建(構)筑物評估值為基數,給予土地使用權人不高于25%的補貼。地塊用于公益性項目的,參照同類企業同等地塊基準地價測算。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房屋征收手續,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六這條 土地儲備機構根據收購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土地使用權人向儲備機構交付土地。
簽訂收購協議,首付補償金原則上不超過補償金總額的30%,其余補償金根據搬遷進度分期支付。土地交付后延期支付補償金的,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20%支付利息,并在協議中明確。
第九二條 因解決特殊矛盾,土地收購補償金超出評估總價的,應當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九兩條 土地收購儲備的一般程序為:
(一)確定項目。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年度儲備計劃確定儲備項目;
(二)權屬核查。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市規劃部門確定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擬收購地塊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三)委托評估。土地儲備機構委托中介評估機構進行土地收購評估;
(四)擬定方案。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調查情況,擬訂土地儲備初步方案;
(五)協商談判。依據土地收購評估報告,結合地塊開發成本測算,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補償價格;
(六)方案報批。土地儲備方案由國土部門審議,經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后報市政府批準;
土地儲備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所屬區域、四至范圍;
2.項目的規劃情況;
3.項目實施方案(含實施時間、內容、成本等);
4.項目成本測算(含本期補償方案);
5.項目擬出讓收益、虧損情況等。
(七)簽訂協議。土地儲備方案經批準后,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購協議。
收購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2.土地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
6.爭議的處理;
7.其他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十九四條線 土地收購儲備以外的其他土地儲備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五條 依據年度土地儲備開發計劃,本市國有投資建設主體可依據本辦法開展土地儲備前期工作。
第六六條 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土地儲備機構可以辦理登記手續,按規劃用途申領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九七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儲備機構有權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儲備融資等活動。
第六八條 臨時利用儲備地塊,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第九九條 國土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儲備信息統計制度。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儲備土地的面積、數量、坐落、收購補償價格、基礎設施建設情況、臨時利用情況等相關信息,報送國土、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
其次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土地供應計劃,做好儲備地塊交付供地的前期準備工作。儲備地塊交付供應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參與編制出讓文件、組織現場踏勘、接受地塊情況咨詢等前期準備工作。
儲備地塊的出讓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由國土部門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種十一國慶條 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年度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資金和融資計劃,經國土、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2、12條 土地儲備機構在批準的融資規模限額內,開展融資工作,嚴格控制融資成本,確保土地開發投入和還貸需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融資指導,確保按規定進行融資。
其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應按相關規定,專項用于土地儲備、房屋征收、前期開發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儲備機構應加強土地儲備業務風險管理,嚴格控制土地儲備成本。
第十二十四條所述 土地儲備機構應按項目實行宗地核算和審計。土地出讓后,國土部門應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及時將土地出讓金征繳入庫,土地儲備機構提交宗地審計報告,報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撥返土地開發成本。
宗地審計結果為虧損時,土地儲備機構應做出分析說明并會同財政部門明確虧損平衡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其二二十條 土地開發和儲備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殘值收入、租金等經營性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其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規定向國土、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年度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土地儲備的成本開支和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狀況定期進行核查、審計,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
第二個18條 土地儲備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二(er)是第(di)十(shi)九條(tiao) 本辦法自(zi)2015年1月(yue)1日起施行。常(chang)州(zhou)市(shi)(shi)人民政府辦公室201🌄0年12月(yue)23日發布的《常(chang)州(zhou)市(shi)(shi)市(shi)(shi)區土地收購儲備(bei)管(guan)理辦法》(常(chang)政辦發〔2010〕1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