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瀏覽次數: |
|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常(chang)州(zhou)市(shi)城鄉居民基(ji)本(ben)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yi)經市(shi)政府常(chang)務會(h🐼ui)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guan)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nian)12月15日
南京市城鄉(xiang)♑統(tong)籌(chou)居名最(zui)基本社會社會養(🦂yang)老保險行業進行辦(ban)法
第(di)一(yi)個章 總 則
第一個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蘇政發〔2013〕144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條 本市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3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覆蓋、保基本、可持續;
(二)政府主導與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
(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第四個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十六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服務事項辦理向鎮(街道)、村(社區)延伸。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具體工作。
稅務機(ji)關(guan)負(fu)責社(she)會(hui)保(bao)(bao)險費征繳相關(guan)工(gong)作;財(cai)政(zheng)部門負(fu)責基(ji)金專戶管理(li)、政(zheng)府(fu)補貼資金保(bao)(bao)障(zhang)等(deng)工(gong)作;公安機(ji)關(guan)、民政(zheng)部門、審計機(ji)關(guan)、人民銀行分支機(ji)構(gou)、銀行保(bao)(bao)險監督管理(li)委員會(hui)派出機(ji)構(gou)、殘疾人聯(li♋an)合會(hui)等(deng)按(an)照各自職(zhi)責做好(hao)城鄉居民基(ji)本養老保(bao)(bao)險相關(guan)工(gong)作。
其(qi)二(er)章 新基金投入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其他收入構成。
第7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鼓勵長期繳費,多繳多得。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六個檔次。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結合本市經濟發展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由政府按照最低檔次繳費標準全額代繳。
8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依法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
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九條 對按年正常繳費的參保人員,政府每年按照繳費標準由低到高分別給予80元、120元、160元、190元、220元、240元的繳費補貼。
市人民(min)政(zheng)府適時調(diao)整繳費補貼標準(zhun)。
第二章(zhang) 人(ren)個賬戶里(li)的管理工作 💧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九一種 個人賬戶資金來源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繳費補貼、其他資助、利息收入。
個人賬戶利率及計息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二條 個(ge)人(ren)賬(zhang)戶(hu)資金用于支付(🐲fu)參(can)保(bao)人(ren)員的(de)個(ge)人(ren)賬(zhang)戶(hu)養(yang)老(lao)金,不得(de)提前支取。參(can)保(bao)人(ren)員死亡的(de),其(qi)個(ge)人(ren)賬(zhang)戶(hu)余額可以(yi)依法繼(ji)承。
第二(er)步章(zhang) 薪資(zi)待遇(yu)辦理(li)
第十九三根 參保人員年滿六十周歲,累計繳費滿十五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幾條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十五年。
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應繳年度的最低檔次繳費標準執行,2011年以前年度的繳費標準為每年600元。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予代繳,參保人員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九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九六條 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超過十五年的,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
基礎養老金標準適時調整,具體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十七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六八條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每月增發108元繳費年限養老金。
第十九九條 年滿六十五周歲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給予老齡補貼。年滿六十五周歲不足七十五周歲、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齡補貼分別為每月5元和10元。
第二個十二條 參保繳費人員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喪葬補助金標準為1800元。
第(di)二(er)種(zhong)五一條 基礎養老(lao)(lao)金、繳費(fei)年(nian)限(xian🅰)養老(lao)(lao)金、老(lao)(lao)齡補貼(tie)、喪葬(zang)補助金、個人賬戶不能足額支付(fu)的(de)個人賬戶養老(lao)(lao)金等,由市(shi)、區人民(min)政府按照財(cai)政體制ꦺ的(de)有(you)關規定承擔。
最后章 母基(ji)金(jin)監督
第二種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財政部門按照預算計劃及時劃撥資金,確保繳費補貼及時到位、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2.13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市級和武進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二十好幾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相關行政監督。
社會保險(xian)經(jing)辦機構(gou)應(ying)當建(jian)立健(jian)全內(nei)部🌺控制制度,防范、管控基(ji)金收支、管理中的風(feng)險(xian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六章 附 則(ze)
第二步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領取待遇年齡為年滿五十五周歲,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