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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種類: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18-00089
公開透明模式:主動公開
文件資料代號:常政規〔2018〕2號 頒布企業:常州市人民政府
自動生成年月日:2019-04-10 對外公布年月日:2019-04-24
時   效: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
項目簡要:廣東市房屋建筑人身安全管理系統法
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規〔2018〕2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已(🐟yi)經市政府常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印發(f♍a)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i)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nian)4月10日


常熟市樓房安全防護管理系(xi)統有(you)效的(de)方法(fa)

  最條  為了(le)加(jia)強房屋(wu)(wu)安全(quan)管(guan)理,保護公民、法(fa)人(ren)和(he)其他組(zu)織的人(ren)身和(he)財產安全(quan),根(gen)據國(guo)務院(yuan)《建設工(gong)(gong)程質量管(guan)理條例》、建設部《城市(shi)危(wei)險房屋(wu)(wu)管(g🌃uan)理規定(ding)》(建設部令第129號)、《省住(zhu)房城鄉建設廳關(guan)于切實(shi)做好城市(shi)既有(you)房屋(wu)(wu)安全(quan)管(guan)理工(gong)(gong)作的通知》(蘇建房管(guan)〔2017〕230號)等有(you)關(guan)規定(ding),結(jie)合本市(shi)實(shi)際,制定(ding)本辦法(fa)。

  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電梯、燃氣、供電、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軍隊、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步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四號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社會參與的房屋安全管理體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處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訴舉報。
  5條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臺。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交通運輸、農業、商務、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體育、旅游、民族宗教、國資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房屋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市管理、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接下來條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確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記牌器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領域信用制度,并將房屋安全管理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加大對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第七條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安監以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九1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設計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質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按照規定裝飾裝修房屋;
  (四)按照規定做好白蟻滅治工作;
  (五)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六)依法治理危險房屋;
  (七)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責任。
  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并明確告知買受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白蟻防治等事項。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九這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墻體;
  (二)拆改混凝土柱、剪力墻、主梁等承重構件及基礎結構;
  (三)開挖房屋底層地面和地下空間;
  (四)在房屋外立面、頂層違法搭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四條線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一)在非承重內墻上開門、開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拆改墻體;
  (二)在房屋樓面結構層開設洞口或者擴大樓面結構層洞口;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的其他行為。
  十五條  進行地下設施、管線、樁基、深基坑、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對周邊房屋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明,房屋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還需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裝飾裝修方案;
  (三)涉及共用部位的,需提供共用人同意裝飾裝修的證明;
  (四)涉及第十四條行為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將房屋裝飾裝修情況告知居(村)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將房屋裝飾裝修情況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轄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規定實施影響房屋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轄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第六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地基基礎或者結構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損壞、腐蝕等異常情況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主體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此后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三)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應當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
  (四)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旅游景區、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
  (五)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條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設備,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管理規定,并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10條  房屋鑒定的程序和方法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標準和規范。
  房屋經安全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送達鑒定委托人的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轄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第二種五一條  鑒定委托人、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復核,并根據專家復核意見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三條  新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組織實施白蟻預防。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簽發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白蟻預防費和包治期內的復查復治、防治新技術和新藥物的推廣應用以及白蟻危害突發事件處置等相關費用,由財政統籌安排保障。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白蟻危害情況預報。
  2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買受人出具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所述  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舊房屋排查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常規大排查;遇臺風、雨雪等災害性天氣或者汛期,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專項排查,并落實監控措施,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內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
  二是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及時排除險情,并向房屋所在地的轄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其次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轄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報告。房屋所在地的轄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人員到場查看,發現房屋確有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2十六條  經依法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在地的轄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解危。
  2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對依法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且應當停止使用的,不得居住、轉讓、抵押、出租或者用作生產經營場所。
  第二點黨的十九條  對危險房屋采取加固、改造等方式治理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加固、改造設計方案,依法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第一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的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
  特殊困難家庭無力治理危險房屋的,經申請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救助。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域優先納入舊城改造。
  其次十一國慶條  轄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管理檔案,對發現的危險房屋進行登記,掌握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實施動態管理。
  最后十三條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房屋安全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房屋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房屋安全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排險工作,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轉移危險房屋內的人員;
  (二)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三)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四)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采取圍護隔離措施;
  (五)對出現突發性險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拆除危險的結構件或者相關設施進行除險;
  (六)利用鄰近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其他建(構)筑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修復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三、十四條所述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三二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十六(liu)條 🧸 本辦(ban)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ing)。2004年9月23日發布的《常(chang)州(zhou)市(shi)市(shi)區(qu)房屋安(an)全(quan)管(guan)理辦(ban)法》(常(chang)政(zheng)發〔2004〕184號(hao))同時廢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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