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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信息各稱: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22-00115
法定性自動公開性分級:本機關政策文件 開放模式:主動公開
文件目錄順序號:常政辦發〔2022〕60號 發布公告組織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提取準確時間:2023-06-29 面向社會年份:2023-07-08 廢止日期(qi):效(xiao)果
項目論述:市政控制府辦工室關于幼兒園出文《常州市市小微各個企業公司信用要確保股權基金控制方式》的控制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常發〔2022〕1號),優化我市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發揮我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增信作用,規范信保基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保基金是政府為緩解中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而設立的政策性信貸風險補償基金。信保基金由市與轄市、區(含常州經開區,下同)政府共建、市級政府實施,按“政府引導、放大杠桿、風險共擔、規范管理”的原則,通過強化政府與銀行、擔保機構合作,發揮政府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引導作用,鼓勵銀行加大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流動性信貸支持。
  第三條  信保基金按照“1+N”的組織架構管理(“1”指信保基金,“N”指各類子基金),對現有各類存量子基金歸并整合,并根據產業支持方向,構建“普惠+專項”的子基金產品體系(“普惠”指覆蓋大部分中小微企業信貸需求的 “小微貸”產品,“專項”指各業務主管部門設立的具備行業屬性的各類專項子基金),對金融機構投放中小微企業信貸給予分類分檔支持,并視子基金運作績效,動態調整產品結構。如無特別說明,以下信保基金指除省級產品以外的市級信保基金及其子基金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微企業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標準的企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信保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信保基金決策機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管委會主任。管委會主要職責是:確定信保基金支持方向,審定子基金設立方案,協調解決基金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管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組織子基金新設方案評審;審定子基金引導信貸投放規模;召集相關部門審議基金補償事項,組織基金清算;審定基金年度管理報告;組織業務主管部門開展信保基金子基金績效評價;對合作銀行業務開展情況的通報和考核,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管委會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工業、農業、服務業、人才、科技、環保、商務、人社、文化等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產業扶持方向,提出子基金設立方案;建立和動態調整企業名錄庫;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措施,參與子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普惠貸款業務的推進和管理,協助做好對合作銀行業務開展情況的考核和通報;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負責加強對合作銀行的管理,信貸業務的監督指導;常州銀保監分局負責引導銀行機構做好普惠金融服務工作,加大對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市中級法院負責不良貸款案件的受理、審判與執行,指導協調不良貸款處置。
  第八條  合作金融機構主要職責:負責優化信貸流程,制定內部審批和考核辦法,提高信貸效率;開展獨立審貸、審保,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擔保業務;加強貸后管理,防范信貸風險;及時追償、處置不良貸款。
  第九條  管委會委托市屬相關單位為信保基金日常運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管理機構主要職責:負責常州市創新創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雙創平臺”)運行,審核各金融機構提交的貸款申請,引導和推薦企業優選子基金;負責貸后跟蹤管理,開展損失核查并按管委會辦公室審核意見實施風險補償,跟蹤金融機構不良貸款追償結果落實;加強基金日常管理,分賬核算子基金,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定期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基金運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  信保基金資金來源分為市級風險補償資金和轄市、區級風險補償資金。發生信貸風險后,由市級和企業所屬轄市、區按比例承擔風險補償。其中市級風險補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存量。清理歸并整合現有蘇科貸、小微貸、文化產業風險補償資金、領軍人才小額貸款等子基金。
  (二)安排增量。改進財政資金扶持方式,推動政府專項資金“撥改貸”轉為信保基金,政府專項資金結余可用于充實信保基金。
  (三)向上爭取。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資金支持充實信保基金。
  (四)存款利息等基金收益。
  第四章  子基金設立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我市產業發展規劃提出子基金設立方案,方案應明確政策目標、支持領域、基金規模、資金來源和管理要求等。方案經管委會辦公室評審報管委會批準后設立。原則上同一行業或支持領域不重復設立。
  第十二條  管委會辦公室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訂子基金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子基金設立目的和支持對象、子基金規模、運作模式、風險分擔比例、補償程序等,并通過與合作金融機構、管理機構簽訂協議明確業務條款。
  第五章  業務辦理
  第十三條  管委會辦公室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依據子基金結余規模和運作績效,按照一定信貸規模放大倍數,綜合確定信貸投放規模限額,合作銀行在限額內滾動投放信貸。
  第十四條  信保基金支持對象為在我市注冊登記的中小微企業,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建立企業名錄庫,各轄市、區應積極推薦企業充實名錄庫。企業可在合作銀行指導下,通過雙創平臺(省級產品通過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服務平臺)申請子基金產品。管理機構在信貸投放規模限額內指導合作銀行業務。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應當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市級普惠產品最高利率原則上不超過同期LPR加50個基點;其他產品最高利率原則上不超過同期LPR加100個基點,具體以協議予以明確。不另外收取保證金、中間業務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實際情況,對利率標準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信保基金項下業務原則上要求銀行信用貸款無抵押和擔保條件,信用擔保無資產抵、質押反擔保條件。部分經合作銀行審核認為確需追加其他擔保措施的貸款,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合法有效擔保,但追加資產抵押和法人客戶保證等擔保措施的貸款,原則上不超過全部貸款額度的30%。
  第十七條  信保基金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信貸風險補償、政府性轉貸資金,同時,積極探索投貸聯動等市場化運作模式支持我市產業發展。
  (一)信貸風險補償
  與符合條件的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合作,信保基金對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信用擔保產生的不良貸款本金予以風險補償,貸款利息(含罰息,下同)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
  除部分專項子基金外,信保基金項下子基金產品對單戶企業貸款余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具體按子基金管理辦法或合作協議執行。企業申請不同子基金產品的,累計貸款限額按子基金最高信貸額度確定。合作銀行評估企業情況后,自主選擇采用政銀合作或政銀擔合作模式。
  1. 政銀合作模式:企業申請新增貸款與該企業信保基金項下已有貸款余額相加不超過1000萬元(含),合作銀行與信保基金對該筆新增貸款發生的壞賬損失按照30%:70%比例承擔損失;企業申請新增貸款與已有貸款余額相加超過1000萬元,合作銀行與信保基金對該筆新增貸款按照40%:60%比例承擔壞賬損失。
  2. 政銀擔合作模式:企業申請新增貸款與該企業信保基金項下已有貸款余額相加不超過1000萬元(含),合作銀行、擔保機構與信保基金對該筆新增貸款發生的壞賬按照20%:60%:20%比例承擔壞賬損失;企業申請新增貸款與已有貸款余額相加超過1000萬元,合作銀行、擔保機構與信保基金對該筆新增貸款發生的壞賬按照25%:50%:25%比例承擔損失。
  上述貸款壞賬損失償付比例根據信保基金運作情況,由管委會辦公室適時予以調整。
  (二)政府性轉貸資金
  通過與銀行合作,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化解貸款周轉風險,降低企業綜合融資費用。
  第十八條  鼓勵合作銀行與常州市科創基金探索投貸聯動合作模式。具備合作條件的信保基金子基金,由合作銀行投放信貸過程中,通過協議約定方式明確科創基金對企業股權優先認購權,為企業提供多樣化融資服務。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發放的信保基金貸款原則上期限為一年期。在政策有效期內銀行經評估后對符合放貸條件的企業可進行續貸,但應逐步降低貸款額度,續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鼓勵銀行開展無還本續貸,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政府性轉貸資金進行轉貸。
  第六章  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  信保基金項下子基金業務發生損失時,由子基金以協議約定補償總額為限承擔有限損失,子基金對單個合作金融機構的年度補償限額為該合作金融機構上年度末基金項下貸款本金余額的5%。當單個銀行代償額達到其年度代償限額的50%時,管理機構應立即向該銀行提出風險警示。
  第二十一條  信保基金項下貸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或合作銀行依據借款合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時,合作銀行負責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進行催收,寬限期60天。超過60天仍無法收回,銀行預期盡職管理后仍可能轉為不良的,并向法院對借款企業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獲受理的,合作銀行可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風險補償金申請表》等材料提出補償申請。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辦公室在收到合作銀行的補償申請后,委托管理機構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合作金融機構盡職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并出具《貸款盡職審查意見書》。
  經審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視為不盡職,信保基金不予補償:
  (一)貸款授信時,企業未依法注冊登記或開業未滿一年的;
  (二)貸款授信時,借款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期有逾期貸款未償還,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企業環評信用等級結果紅色(含)以下,納稅信用評級D級;
  (三)貸款授信時,未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作為貸款連帶保證責任人的;
  (四)未落實貸款合同約定的放款條件發放貸款的;
  (五)不符合擔保合同等規定的;
  (六)企業貸款用于非主業經營活動的,如房地產投資、購買有價證券、轉貸(借)等;
  (七)銀行在貸款審批及貸后管理中未使用常州地方企業征信系統對借款企業進行征信調查的;
  (八)貸款逾期后,未按規定進行催收的;
  (九)借款企業為從事融資性服務的資金中介機構;
  (十)貸款全過程未在雙創平臺上實時運行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辦公室按季召集相關部門及轄市、區召開補償會審會。經會審會集體研究同意補償的,按照合作協議或相關辦法約定補償比例核定補償金額。不同意補償的,由合作銀行自行承擔。
  (一)政銀合作模式。經辦銀行憑管委會辦公室同意補償的決定文件提請管理機構按照基金承擔比例從基金中向其劃轉。管理機構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銀行劃轉。
  (二)政銀擔合作模式。由擔保機構向經辦銀行先行補償基金+擔保部分義務,擔保機構在補償之前,必須與銀行溝通落實貸款追償主體和追償方案。擔保機構代償結束后,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同意補償的決定文件、銀行補償證明等材料提請管理機構按照基金承擔比例給予補償。管理機構于10個工作日內向擔保機構劃轉。
  第二十四條  信保基金實施補償后,合作銀行應按照規定負責追償,追償所得扣除合理成本后按照規定比例返還合作各方;確實無法追償的,合作銀行提出核銷意見,經市業務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審核后報經管委會批準后予以核銷。
  第二十五條  除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外,信保基金項下業務(含省級產品)發生損失,經確認需基金補償的,按照市區兩級風險共擔原則,轄市、區及時將應承擔資金繳納至市級指定賬戶,由市級統一實施風險補償。其中轄市、區承擔比例為溧陽承擔85%(省級產品除外),其他區域承擔50%。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從其規定。
  第七章  合作金融機構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合作銀行
  具有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專業服務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具有較高的風險容忍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貸款不良率容忍度提高3個百分點。
  (二)合作擔保機構
  主要服務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構,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具有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專業團隊和專業服務能力。
  承諾執行優惠擔保費率,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具體由協議約定。
  不另外收取保證金、中間業務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管委會辦公室發布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機構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可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
  管委會辦公室按規定履行評審程序,擇優確定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子基金運行情況,對合作金融機構建立考核機制,主要考核合作金融機構對信保基金信貸投放規模、新增貸款發放、放貸時效、利率等費用水平、壞賬發生率及賠付規模、上線率等維度進行考核,對市場占比高、風控管理好、補償率低的合作金融機構,續約并增加合作項目;對信貸投放筆數和規模少,或者風險補償率高的機構,減少合作項目,直至取消續約資格。同時,將考核結果與財政性存款掛鉤,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信保基金根據運作績效調整完善子基金產品,全年發生不足10筆業務的子基金產品原則上應當取消。
  第二十九條  建立信保基金績效評價制度,管委會辦公室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子基金政策目標、貸款情況、風險補償等運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子基金存續、調整、取消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信保基金子基金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確需延長的,視子基金運作績效,經管委會批準后保留。信保基金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資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合作銀行不得將原有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或存在明顯隱患的貸款轉嫁納入風險共擔范圍,不得采取變相置換辦法增加信保基金補償資金。合作金融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合作資格,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獲得信保基金支持的借款企業,如有違反信貸和相關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規定使用信保基金項下貸款,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和管理機構有權提前中止并要求借款企業歸還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發生風險補償的借款企業三年內不能再申報信保基金項下貸款。
  第三十三條  建立風險容忍機制,允許信保基金出現年均10%以內的虧損;對連續兩年達不到預期目標的或者造成基金累計虧損達到10%以上的,應暫停新增業務,在查清原因、落實措施的基礎上,經管委會審查同意后,再行恢復基金業務。
  第三十四條  建立信保基金支持企業和合作金融機構信用檔案,信保基金支持企業和合作金融機構信用記錄納入常州市公共信用平臺。加強對信保基金支持企業和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對信保基金支持企業和合作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審核,鼓勵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保基金應當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在常州市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托管。資金托管銀行由管委會辦公室選擇確定并由管理機構與其簽訂托管協議。管理機構在滿足信保基金補償流動性前提下,閑置資金可用于投資銀行存款、國債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信保基金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轉移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與銀行簽訂協議的子基金繼續執行,協議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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