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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信息簡稱: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雙隨機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18-00195
法律規定主動的發表歸類: 政府信息方法:主動公開
文件名識別碼:常政辦發〔2018〕158號 披露醫療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導出時間日期:2019-11-27 開放準確時間:2019-12-03 廢止時間:2021-11-24
內部慨述:市政建設府辦公室對于國務院《揚州市雙重復撿查制定辦法》的通知短信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雙隨機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shi)雙隨機(ji)檢查實(shi)施辦法》♒印(yin)發(fa🐻)給你們,請認真(zhen)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7日(ri)

  (此件公示發布信息) 南京市雙隨機函數常規檢查實行技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日常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1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隨機檢查,是指利用常州市雙隨機檢查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組織對抽取的檢查對象實施的檢查。
  雙隨機檢查分為單部門檢查和跨部門聯合檢查,單部門檢查是指一個部門單獨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跨部門聯合檢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集中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檢查。
  第三條  除投訴舉報、專項行動等特殊情況外,監管部門和執法機構的日常檢查應當通過雙隨機檢查平臺實施。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機關對檢查方式有明確規定的,可以不采用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五條  雙隨機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專業、審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制
  第六條  各級法制行政部門牽頭協調雙隨機檢查工作,開展雙隨機檢查行為監督。
  第七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市、區雙隨機檢查工作指導與監督。
  第八條  市和轄市、區各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制定雙隨機檢查計劃,按時組織抽取任務,依法開展檢查工作。
  第三章  “一單兩庫”建立
  第九條 “一單兩庫”是指檢查事項清單和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十條  檢查事項清單應當對照本部門權力清單,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進行梳理編制。涉及同一類檢查對象的,由市級監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
  檢查事項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層級監督權限調整和部門職責變化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檢查事項清單包括檢查主體、檢查類別、檢查項目、檢查依據、檢查內容、檢查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當根據本部門監管職責和監管范圍,對應當納入監管的檢查對象必須全部錄入。
  檢查對象基本信息應當準確完整,除河道、道路、公園等特殊情形之外,一般包括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檢查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許可證號。
  第十三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當依據層級監督權限調整和檢查對象存續狀態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根據法制行政部門或國家部委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等有效執法證件,對本部門的相關業務科室和執法機構所有的持證人員進行錄入,做到持證應檢查、檢查應持證。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人員信息包括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人員歸屬、專業類別和移動電話。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隨著人員單位變動、工作崗位調整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檢查計劃制定
  第十六條  檢查計劃分為年度計劃、季度計劃和月計劃,由監管部門負責制定。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七條  部門年度檢查計劃包含單部門檢查計劃和跨部門聯合檢查計劃。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領域和監管力量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度隨機檢查比例和頻次,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報機構編制部門和法制行政部門備案。
  國家部委對行業雙隨機檢查工作有明確規定要求的,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九條  對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一年內原則上不超過2次,防止檢查過多,執法擾民。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列入信用黑名單、有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應當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除市場主體外的其他特殊檢查對象,可根據行業管理要求,增加檢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第二十條  對同一市場主體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的,由行業監管部門牽頭擬訂年度跨部門聯合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領域、檢查數量、參與部門和檢查期限,并報同級法制行政部門匯總。
  第二十一條  法制行政部門結合各行業監管部門申報的聯合檢查計劃,統籌安排好本級年度跨部門聯合檢查計劃,涉及到跨層級的抽查事項,由市和轄市、區條線部門事先做好對接。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結合政府下發的跨部門聯合檢查計劃,根據本部門年度檢查比例和頻次,科學編制本部門年度檢查計劃,按時細化季度檢查計劃和月檢查計劃,經部門主要領導審定后,于計劃執行的上月25日前上傳雙隨機檢查平臺。
  第五章  檢查任務抽取
  第二十三條  單部門檢查任務,由本部門在計劃執行的當月5日前通過雙隨機檢查平臺,分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和確定本次檢查事項。
  第二十四條  跨部門聯合檢查任務,由行業監管部門依據計劃執行的當月5日前通過雙隨機檢查平臺,在規定的聯合檢查領域的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必要時事先對該檢查對象經營狀態進行摸底核實,確保正常運行。
  聯合檢查對象確定后,通過平臺派送至參加部門。參加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和確定檢查事項,通過平臺反饋至行業監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雙隨機檢查平臺將確定的檢查事項、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自動匹配,生成雙隨機檢查記錄表。每個監管部門與每個檢查對象匹配的執法檢查人員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六條  監管部門每次檢查可結合本部門監管需要,對被檢查對象實施一次性全面檢查或從檢查事項清單中確定重點檢查事項。
  第二十七條  每份雙隨機檢查記錄表記錄一戶檢查對象的檢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檢查機關、檢查事項、執法檢查人員姓名、檢查結果填寫欄、執法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現場負責人簽字等項目。
  第六章  檢查任務實施
  第二十八條  監管部門結合工作開展的必要性,組織編制本部門雙隨機檢查事項現場檢查作業指導書,具體明確檢查依據、檢查內容、檢查程序、檢查方法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單部門檢查,原則上在月底前完成當月的檢查任務,具體完成時限由本部門自行確定。
  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完成當月檢查任務的,可以重新安排在本季度內完成。
  第三十條  跨部門聯合檢查,由行業監管部門在檢查任務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明確聯合檢查具體時間、集合地點、交通保障等事項,及時通知檢查人員。
  第三十一條  市級牽頭開展的跨部門聯合檢查,若涉及檢查事權已下放縣級監管部門行使的,市級監管部門確定是否直接參與檢查,也可通知縣級監管部門參與聯合檢查。
  轄市、區牽頭開展的跨部門聯合檢查,若涉及檢查事權由市級相關監管部門行使的,市級監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監管部門實施檢查;依法不能委托的,由市級監管部門參加聯合檢查。
  第三十二條  檢查應當依法開展,嚴格按照確定的檢查事項逐項檢查、規范程序,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條  檢查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檢查對象拒絕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相應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檢查結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檢查結果分為:
  (一)無法與檢查對象取得聯系;
  (二)未發現問題;
  (三)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
  (四)發現問題僅責令整改;
  (五)發現違法違規問題,需立案調查;
  (六)其他。
  第三十五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檢查結束后應當場將檢查結果告知檢查對象并確認簽字。
  檢查對象拒不簽字,無法與檢查對象取得聯系或特殊檢查對象無法確認簽字的,應當上傳檢查佐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回填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檢查結果時,應當同時錄入具體的責令整改內容、涉嫌違法情形或其他具體方面內容。
  對檢查結果為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檢查對象,相關部門應依法進行后續立案調查處理,加強后續監管。
  第三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自完成檢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錄入雙隨機檢查平臺,并推送至“信用常州”網中“常州市雙隨機檢查公示專欄”,依法向社會公示。
  檢查結果作為對該檢查對象的信用評價考量因素之一,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體系。
  第三十八條  監管部門對本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填寫的檢查結果的合法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因監管部門對本部門檢查對象名錄庫建立出現遺漏,導致監管失職,造成后果的,由本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雙隨機檢查工作質量,主要對年度檢查頻次、檢查覆蓋率;持證人員參與率、執法檢查人員任務量;檢查結果成效、工作完成時限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考評結果納入對轄市、區政府,監管部門、執法機構年度綜合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四(si)十(shi)二條🔜(tiao)  本辦(ban)法自發(fa)布之日(r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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