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游戏平台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正文
瀏覽次數:
信息內容簡稱: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16-00138
公開化玩法:主動公開
相關文件編碼查詢:常政規〔2016〕4號 發布消息醫療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繪制時間日期:2017-08-11 公開化準確時間:2017-08-30 廢止日期英文:2024-07-14
網站內容概要:常州市市重工業土地用途和經營的性土地用途土壤有機質學習環保英文工作法(實施)
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政規〔2016〕4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chang)州(zhou)市工業用地和經(jing)🌳營性用地土壤環境保護(hu)管理(li)辦(ban)法(試行(xing))》已經(jing)市政府常(chang)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印發給(gei)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xin𒅌g)。

南京市人們政府機構 2020年9月11日
常熟市企業商業商業用地和合作經營性質商業商業用地土質大生態環境性安全管理土辦法(暫行)

  最條  為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加強項目在用地期限內利用狀況的環保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場地污染的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以下簡稱“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的土壤環境(含地下水,下同)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主要包括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危險廢物和垃圾收集處置、污水處理等污染行業企業用地,具體行業目錄由市環保局公布。
  放射性污染場地的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前,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完成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并向環保部門備案。經評估認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復的,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承擔土壤環境修復的責任和費用,治理修復達到環保要求。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等相關材料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涉及保密數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個條  環保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加強場地環境評審專家庫管理,以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等從業單位管理,負責對轄區內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開展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等報告向規劃、國土部門出具意見,強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各轄市(區)環保部門應當向市級環保部門報告年度轄區內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的情況。
  國土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儲備協議落實土壤環境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責任,并在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書面征詢環保部門關于場地土壤環境狀況的意見。
  規劃部門在組織規劃編制和辦理規劃許可過程中應當落實土壤環境保護與治理修復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五條  環保部門會同國土、規劃等部門逐步建立區域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立數據庫并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  對需儲備的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材料報送環保部門,經評估認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復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組織實施修復并達到環保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土地儲備機構協商確定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落實土壤環境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工作,并在收儲補償協議中明確相關權利義務,相關費用在收儲補償款中扣除。收儲補償協議約定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工作的,相關費用可以納入土地儲備成本。
  對本辦法出臺前已儲備的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未實施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材料報送環保部門,經評估認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復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實施修復并達到環保要求。對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應當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加強污染場地的管理及監控。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與管控等費用納入土地儲備成本。
  七條  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前,土地出讓人應當組織完成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需治理修復的,應當組織實施修復并達到環保要求,并將相關材料報環保部門。擬出讓的地塊,原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已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且符合出讓地塊環保要求的,土地出讓人可不再組織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對于未進行場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或修復治理方案達不到環保要求,以及已經實施治理修復但未達到環保要求的地塊不得出讓。
  對于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依法轉讓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責任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對于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租賃使用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責任,但不免除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
  8條  土地使用權人在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年限屆滿前申請續期的,應當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材料報送環保部門,經評估認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復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組織實施修復并達到環保要求。國土部門在土地續期前應當征詢環保部門意見,經環保部門認定達到環保要求后方可辦理續期。
  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年限到期需依法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材料報送環保部門。國土部門在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前應當征詢環保部門意見,經評估認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復的,由環保部門按相關規定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相關處置意見。
  九條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土壤環境日常巡查,強化對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單位環境監管,防止土壤污染。
  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單位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防止、減少土壤環境污染。
  第六條  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報告、治理修復方案、環境監理及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在報送相關部門前,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對相關材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等進行論證評審,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專家組成員從市環保部門建立的場地環境評審專家庫中選出。環保部門在向規劃、國土部門反饋意見前,可以再次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第十九條  從事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環境監理及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從業條件。在本市從事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方案編制、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施工、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單位的從業條件另行制定。
  第十九二條  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環境監理及驗收分別按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4)、環保部《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公告〔2014〕78號)等執行。
  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工作成果可以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依據之一。
𒊎   第六(liu)四(si)條  本辦法自(zi)2016年10月1日起(qi)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kaiyun体育官网网页登录入口 星空体育平台官网 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 b体育官网下载 必赢bwin官网登录入口 B体育网页版登录 银河国际Galaxy bsport体育官网登录 贝博bb平台登录入口 beat365官网